發(fā)布用戶:撒旦 | 發(fā)布時間:2022-12-06 |
文件類別:規(guī)范標準 | 文件大小:0.03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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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描述: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y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jiān)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xiàn)大量漏水、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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