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用戶:撒旦 | 發布時間:202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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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描述: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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