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用戶:撒旦 | 發布時間:2022-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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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低碳城市建設,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拆除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
第三條 綠色建筑各項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標準引領、因地制宜;
(二)以人為本、節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
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應當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能源和資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綠色建筑活動,制訂全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綠色建筑地方技術規范和標。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轄區綠色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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