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描述:
2 規劃管理
2.1規劃編制體系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縣政府應高質量完成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工作,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完成縣城各項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建立層次齊全、體系完善、結構合理的規劃體系。
2.2總體規劃
2.2.1總體規劃應突出“中國康養之都”的城市定位,“全域旅游”的城市目標,“藍天綠水”的城市特色,“山水園林”的城市風貌。
2.2.2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完成前,縣城建設不得突破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等約束性指標;不得突破已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性基本農田控制線;不得突破原縣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禁止建設區等規劃強制內容。
2.2.3總體規劃應按照集約緊湊、功能配套、職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的混合用地。建設以地下市政設施為基礎,地下停車、地下商業、人民防空等空間為補充的地下空間體系。
2.2.4總體規劃應對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意見和約束性要求,落實上一級總體規劃確定的相關約束性指標。
2.2.5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應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2.3專項規劃
2.3.1按照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及時編制覆蓋縣城全域的綜合交通、城市風貌、綠地系統、防洪、供水、排水防澇、燃氣、供熱、環境衛生、電力、通信信息、教育、醫療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人民防空、綜合防災、地下空間利用等專項規劃,并根據專項規劃建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庫,明確近期建設重點和重大項目。
2.3.2專項規劃應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不得違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相關專項規劃要相互協同,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
2.3.3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市政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軍事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林業等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2.4控制性詳細規劃
2.4.1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后1年內實現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并建立動態維護機制。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2.4.2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未批準之前,可根據需要依據原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開發建設管理的依據,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要求做一致性處理。
2.4.3城市新區、歷史文化街區、城市修補區、近期建設區應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2.4.4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街坊成片編制,以規劃引導招商和項目建設,不得依據單個項目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2.4.5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應少于30日。
2.4.6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執行。
2.5修建性詳細規劃
2.5.1用地面積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建設。
2.5.2用地面積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未禁止的情況下,各縣編制實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2.5.3用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塊要納入片區統一規劃,原則上不單獨組織規劃編制。
2.5.4修建性詳細規劃容積率、建筑密度等經濟指標及建筑退讓要嚴格按照《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行業技術規定執行,同時滿足規劃條件的要求。
2.5.5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總體建設指標后,方可分期實施。
2.5.6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合理布局滿足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旅游資源豐富的縣城應結合日常游客數量適當提高相關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